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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5-06-29 阅读次数: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教高[200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授予对象

经教育部批准备案、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含脱产、业余、函授、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等)培养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授予机构

阜阳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术水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的要求执行,即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申请时间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当贯彻“择优授予”的原则。学位申请者必须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的当年(10月份),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学位申请(只有一次申请学位的机会),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审核。

第五条 申请条件

1.在学习期间,无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

2.在学习期间,未受到所在单位行政处分;

3.在学习期间,未出现累计四门及以上课程经补考后及格;

4.在学习期间,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总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5.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

6.参加由安徽省教育厅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成绩合格,参加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至申请学生前;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1.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者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2.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3.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4.学位授予单位规定不能申请学士学位的。

第七条 工作程序

(一)凡符合申请条件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对照条件向校学士学位办公室提出择优推荐者名单,同时提交申请学位的专业、人数及学位申请基本信息、思想政治表现及全部课程的考试考核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本科毕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外语合格证等相关档案材料。

(二)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对申请者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一个月内决定是否接受推荐申请,将结果通知继续教育学院,将接受推荐的学位申请者相关材料交有关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审。

(三)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将有关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审认定合格,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逐个审核。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在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时,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平公正。对发现学位申请者或者有关单位在申请和审核学位的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严肃处理,撤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已授予的学士学位,追缴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并宣布证书无效。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士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