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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广播电视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业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审核及学位证书颁发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20-03-09 作者: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系统管理员 阅读次数: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业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审核及学位证书颁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发〔1981〕8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学位字〔1988〕012号)、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教高〔2009〕5号)及有关文件精神,为提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习者利益,安徽广播电视大学与普通高校联合开展人才培养,签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协议。

第二条 根据安徽广播电视大学与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合作协议,行政管理和工商管理专业由阜阳师范大学授予学位,法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市场营销和土木工程专业由皖西学院授予学位,学前教育和会计学专业由宿州学院授予学位。

第三条 为了保证学位审核及学位证书颁发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安徽广播电视大学与学位授予普通高校签订的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专业学位授予工作协议和参照合作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结合安徽广播电视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业余)本科办学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业余)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申请授予本科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品行端正。

2.修完本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全部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含70分),学分认定转换课程成绩视同达标。

3.英语成绩合格:参加安徽继续教育公共英语联盟学士学位英语考试且成绩合格或参加安徽省组织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2)》考试且成绩及格。

会计学、学前教育专业可参加安徽继续教育公共英语联盟学士学位英语考试,也可参加安徽省组织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2)》考试;法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市场营销及土木工程专业只能参加安徽继续教育公共英语联盟学士学位英语考试;行政管理、工商管理专业只能参加安徽省组织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2)》考试。

英语成绩有效时间范围为取得安徽广播电视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至毕业前。

4.独立完成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并通过答辩,成绩“良好”及以上。

5.取得毕业资格当年进行申报,且只能申请一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

1.反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说服教育仍不悔改,政治审查不合格,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者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2.在读期间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警告或一次以上(含一次)记过及以上处分。

3.毕业论文进行抄袭检测,复制比例超过学校规定的。

4.超过申报年限。

5.未达到第二章第四条所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业余)本科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习者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提出学士学位申请,提交相关材料至所属数字化学习支持服务中心。

2.各数字化学习支持服务中心负责初审、整理及汇总,并按时上报至安徽广播电视大学。

3.安徽广播电视大学依据本实施细则负责资格审查,并依据“择优授予”的原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汇总相关材料,按照合作授予高校时间提交至相应高校负责部门。

4.学士学位授予合作高校对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提交的学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逐一审核。

5.学士学位授予合作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通过后,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形成决议。

第七条 凡对学士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可在决议形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向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提出书面申请,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意见,报送学士学位授予合作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由安徽广播电视大学转交学习者。

第八条 凡按本实施细则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重新评定补授。

第四章 学士学位证书管理

第九条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根据统一要求,具体负责本校毕业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业余)学士学位证书的登记、颁发等工作。

第十条 学士学位名称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命名,即:按所学专业所属一级学科命名。证书名称是:学士学位授予合作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由安徽广播电视大学联系学士学位授予合作高校补发相应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经合作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所授学位,追缴已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安徽广播电视大学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