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
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校政〔2011〕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学生学籍学历的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安徽省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借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安徽大学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徽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安徽大学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说明理由并交附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新生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发给学生证。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发给证明,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医院诊断仍不能学习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在读学生应当于每个学年、学期开学时按规定的期限到学校财务部门缴纳学费,持学生证和收费凭证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后,方能取得该学期学籍。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八条 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即书面说明并附证明(所在地政府证明、病假附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或推迟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凡取得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的学生,学习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形式的学历教育,即不能具有双重学籍。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籍表,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升留级、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依据。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核,如因故不能参加考核的,应事先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教学管理部门同意,方能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或实践性环节课程成绩采用二级制(合格、不合格)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十三条 考试采取闭卷或“一纸开卷”方式,考查可采用闭卷、开卷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课程考试的成绩以课程结束时的考试成绩为主,一般占百分之八十;平时成绩占百分之二十(包括实验、实习、作业、平时测验等环节)。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正常补考(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三周内)。补考通过的成绩均按60分或合格记录。
第十六条 凡旷考或考试作弊者,其成绩按零分记载,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者,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单科合格证书的,该单科课程可以免修免试。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连同单科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递交辅导员,经继续教育学院相关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生效。其课程成绩按自学考试成绩记载,并注明“自考”字样。
第四章 升级、留级与退学
第十八条 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并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 一学年累计有四门课程不合格(经补考后)的,应予留级。无后继班级的,可随班试读,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毕业补考。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随班试读的一学年期间,课程考核仍有四门不合格的。
(二)一学年累计有八门课程考核(经补考后)不合格的。
(三)每学期旷课已达到或超过面授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四)休学期满不复学或不能复学的。
(五)因病不能坚持学习。
(六)因考试作弊并达两次严重警告处分(《见安徽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结果两周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诉,学院在15个工作日内复议并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凡退学的学生,由学籍管理部填写报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经分管校长同意后,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面授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面授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学生因服兵役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书面申请,经相关教学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学籍管理部备案后,方可休学,休学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服兵役者除外)。经批准休学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发给休学证书,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凭休学证明书到学籍管理部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申请复学的学生,如无衔接班级,学籍管理部视具体情况,经本人同意,可调整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章 转学、转专业和调整学习形式
第二十七条 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和调整学习形式。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仅限于同科类(入学考试科目相同)、同层次和低年级进行。由本人向学籍管理部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申请转学的学生需出具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的证明。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不同科类、不同层次(专科转入本科或专升本科)及实行学年制的高年级(本科三年级,专科和专升本科二年级)的。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三)在同一城市校际之间转学的。
(四)应予退学或者已经退学及开除学籍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或调整学习形式:
(一)一年级以上的。
(二)入学分数低于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的。
(三)入学考试科目不相同的专业。
(四)在校期间已转专业或调整学习形式一次的。
第三十一条 办理转学、转专业和调整学习形式的时间,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前进行,学习期间不办理。对于当年录取的新生,需转专业和调整学习形式的,在开学后二周内办理。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具有安徽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对准予毕业的本科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安徽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学习期满,经补考后仍有一门或二门课程不及格(包括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结业后一年内,如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补考的,学校可给予补考一次,成绩合格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按学校相关程序,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若补考成绩仍不合格或一年内未申请补考的,学校不再办理。
第三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八章 关于学生更改个人信息
第三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生,其学籍注册的信息必须与成人高考录取时原始录检表上的信息相一致。学生原始录检表是学籍注册、新生数据审核、毕业生电子注册数据核对的唯一合法依据。对学生提出更改个人信息的,需提供个人申请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交学籍管理部,报省教育厅统一办理。
第九章 学历证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安徽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具有以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习起止年月;
(二)专业、层次、(本科、专升本、专科);
(三)学习形式(业余、函授);
(四)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两寸彩色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五)学校印章,校长签名;
(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三十九条 学历证书实行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生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毕(结)业信息采集工作。学校每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无论在校学习多长时间,学校不得发给学历(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学校即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一条 学生毕业证书丢失或损坏,需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报学籍管理部。经核实后,报省教育厅办理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行政主要领导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继续教育学院工作的校领导是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直接管理责任人;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承担组织实施责任;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部工作人员是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是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具体工作责任人。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原《安徽大学函授、夜大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同时自动废止。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