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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3-12-30 作者: 系统管理员 阅读次数:

安徽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应用型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徽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培养方案所安排的各项教学活动。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五条  此章内容详见《安徽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函授、业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六条 学生要自觉维护校园秩序,维护学习环境的文明、优美和安全。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偷窃、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第八条 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九条 未经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不得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十条 学习期间使用计算机网络时,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并授予“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对违规、违纪的学生,参照《安徽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诉,否则视为同意处分结果。


   第十五条  学生在递交书面申诉15个工作日内,会收到复议决定书。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