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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公告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 【添加人:admin】 【发布时间:2024-01-08】 【点击量:

各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度安徽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设置备案的范围和时间 

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在安徽设置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往年已备案(附件 1)和本年度拟新设校外教学点均需进行审核备案,高校开展送教上门等合作办学统一纳入校外教学点管理。开放大学在皖设置的系统外的学习中心,须按校外教学点设置要求履行备案手续,未履行备案手续办学的,一律按违规办学处理。

2024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备案统一通过“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jxjy.moe.edu.cn,以下简称“教育部信息管理系统”)和“安徽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平台”(网址:http://hsz.ahjxjy.cn/login.html,以下简称“省管理平台”)填报。有关高校 2024年1月31日前向拟设点单位所在市、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开展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自查并填写自查清单(附件 2),自查清单及备案材料一并在教育部信息管理系统和省管理平台填报提交。各市、省直管县(市)3月10日前完成对辖区内校外教学点的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加盖公章)上传省管理平台。逾期报送的一般不再受理。 

二、设置备案的基本条件 

各市、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安徽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评议要点》(附件 3)规定的基本条件,合理设置校外教学点。部分要求强调如下:

(一)各有关高校要积极开展校本部加线上教学的培养模式,推进校外教学点布局优化,规模稳中有降。调整后的全省教学点总数一般不突破上一年度总数(不含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和外省高校在皖设置的校外教学点)。 

(二)要从严控制新增校外教学点特别是依托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各校设置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校外教学点数量只减不增。 

(三)设点单位原则上应为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成人高校、开放大学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确有需要,高校也可在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置校外教学点,但仅限招收该企业内部职工,不得面向社会招生,开设专业需与设点单位所在行业相适应。送教上门等合作办学的培养对象仅限内部职工。 

(四)一所高校在同一城市只设一个校外教学点,一个校外教学点只为一所高校服务。普通高校作为设点单位的,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当地社会需求和主办高校的意愿,最多为 2 所高校服务。不同设点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认定为同一设点单位。

(五)承接对口帮扶、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或列入“双一流”建设计划的省外高校可通过有关程序在皖设置校外教学点,入驻安徽继续教育网络园区,开设相应的优势专业。 

(六)资质、数量、办学条件、服务保障能力等不符合要求的校外教学点,应予以撤销或停招。不符合设置备案基本条件的设点单位,不予新设置为校外教学点。 

三、设置备案工作程序 

(一)高校填报 

高校须对往年已备案和本年度拟新设的校外教学点进行充分论证和考察,在此基础上,经学校党(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于2024年1月31日前通过省管理平台向拟设点单位所在市、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并填写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自查清单,材料和清单须同时在教育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上传。 

1.要对往年已备案的校外教学点进行年审,必须选择“保留”“停招”或“撤销”,在省管理平台向有关市、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审议结果,填报完善有关备案材料,并及时将备案材料及市、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上传教育部信息管理系统。选择“保留”的校外教学点按本年度实际情况更新备案表等有关材料,但设点单位名称、法人、地点、性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须按照“新增”校外教学点要求重新备案;往年已备案校外教学点若新开设医学类、艺术类、外语类专业的,须按照“新增”校外教学点进行备案。选择“停招”的校外教学点须注明原因并登记现有在籍生人数。若所有在籍生已培养完毕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的校外教学点,可选择“撤销”登记备案,并提交说明材料。我省高校在外省设置校外教学点的,3月1日前向省教育厅申请。 

2.新设校外教学点须选择“新增”,并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备案。为为规范备案表格式内容,主办高校统一使用教育部信息管理系统生成的备案表,盖章后上传省管理平台。未入驻安徽继续教育网络园区的须上传申请入驻函件。 

3.主办高校对填报工作承担主要责任。省外高校在我省设置的校外教学点,要及时与主办高校沟通,协调完成填报工作。往年已备案但本年度未及时开展填报工作的校外教学点,一律视为“停招”;未及时上传全部材料或未及时查看市级审核意见的,主办高校承担后果和责任。省教育厅将视情对责任履行不到位的主办高校予以通报批评或暂缓设置校外教学点处理。 

(二)市级审核

各市、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往年已备案和本年度拟新设的校外教学点进行全面审核,2024年3月10日前将审核意见(加盖公章)上传省管理平台。

1.要规范审核程序,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实地考察校外教学点设置条件是否达标,严格审核高校填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开设的专业与当地人才培养需求是否匹配等,在此基础上形成审核意见。 

2.要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拟设或往年已备案校外教学点指导整改;如往年已备案校外教学点不合格或整改不到位,可提出“撤销”或“停招”意见,“新增”校外教学点不符合条件的,可提出“不同意新增”意见。 

3.在审核过程中,要及时向主办高校或校外教学点反馈问题,按时在省管理平台上传审核意见。 

(三)结果确定 

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根据市级审核意见,对高校提交的材料进行评议,并视情组织实地抽查,对不合格或整改不到位的校外教学点提出“撤销”“停招”或“不同意新增”意见并报教育部统筹。备案工作完成后,可以通过教育部信息管理系统查询。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开展校外教学点评议 

各市、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高校均要按规定设立校外教学点备案评议专家组织(或在现有专家组织中增加相应职能),参照《安徽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评议要点》进行认真审核评议,未经评议通过的校外教学点不得上报,确保站点数量、设点单位条件、专业设置、协议签署、管理方案等符合要求。要根据评议情况及时调整、撤销不合格或办学不规范的校外教学点。对校外教学点存在违规办学、点外设点、恶性抢夺 生源、搭车收费牟利、教育质量低下、管理混乱无序、变相买卖文凭、履行职责不力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省教育厅将视情给予高校通报批评、限期整顿、撤销校外教学点、责成高校暂停或停止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等处罚,将相关设点单位列入“黑名单”,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强化日常监管 

各有关高校要落实办学主体责任,切实推进“管办分离”,校内继续教育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办学单位的监督管理,对照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自查清单,层层压实责任,完善有关工作,对不符合教育教学要求或条件较弱的校外教学点要及时指导整改、暂停招生或主动撤销。各市、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高校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的日常监管。对因各种原因停止招收新生的校外教学点,高校须会同设点 单位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稳妥完成在籍学生培养任务。 

(三)加强工作协同和责任落实 

各地市和主办高校要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共同完成设置备案工作。主办高校须主动联系校外教学点所在市、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时提交完善有关材料;各市、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向主办高校反馈问题和审核意见。高校要严格按照校外教学点备案结果开展办学和招生录取,不得以任何形式与未备案机构合作或放任“点外设点”等违规行为。省教育厅将强化监管指导,对在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中出现抓而不紧、管而不实、程序不清、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政策咨询:梅梅 0551-62831840。 

安徽继续教育网络园区技术支持服务:夏华、肖亚东(教育部平台)0551-63656935;张月蓉(省平台)0551-63633772。 

支持服务 QQ 群:468692156 

件1.安徽省高校往年已备案校外教学点名单.xls

   附件2.安徽省高校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自查清单.xlsx

   附件3.安徽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评议要点.xls


安徽省教育厅 

2024年1月4日